请看微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声明!
:微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表时间:2005-06-28 08:54:44
关于赵遵强(赵强)同志的求助申请书的声明 一、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认定一种药品是否为假劣药品,必须经法定检验部门检验。济宁市药品检验所于2005年4月15日作出JN20050038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微山县药监局于2005年3月28日抽样的“人参再造丸”“符合规定”,不属假劣药品,在时间上也并非当事人所说的三个月迟迟没有结果。我局已于2005年5月18日告知赵遵强本人。 二、药品监管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在打击假劣药品上的目标是一致的,但无论是执法还是评论都必须有两个前提,一是以法律为依据,二是以事实为基础。微山县药监局对社会上关于此事的关心表示感谢,对患者的心情表示理解,但在执法上却只能依法查处,对本案的查处过程我们一直是合法及时的,是完全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并且查处过程一直和新闻媒体及赵强本人及时沟通反馈,在数次亲历了我局执法人员牺牲休息时间甚至连饭都顾不得吃进行调查、取证、抽样药品时,赵强在2005年5月18日的记录上也明确表示“我谢谢药监局所做的工作”。我们只想说,打击假劣药品是我们的职责,不求感谢,当事人只要能如实反映,不出尔反尔即可。 三、事实胜于雄辩,清白不容诽谤。我们欢迎社会各界对药品工作监督批评,但请大家在发表评论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谢谢微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声明!但我有点不同看法: 1.赵遵强说的是"栓之通再造丸",你们抽检的却是"人参再造丸"!!!这是不是张冠李戴了!!! 2".栓之通再造丸"没有批准文号,它是借用"人参再造丸"的批准文号!!!试问药品管理法中有此规定吗?请你们再仔细阅读四十八条,对这种应该批准而未经批准,借用名牌中药批准文号来误导患者,难道说不是假药!不应该查处吗?七十八条中是将此类情况排除在外的!!!我的理解是此类药品无需抽检就应该查处! 3.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为人民办事是自已的职责,吃点苦是应的!没有办好事,怎对得起纳税人?! 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凌嘉熙 2005.7.4